通知指出,自2009年9月1日起,長江電力按照三峽電站實際發(fā)電量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繳納水資源費。2009年9月1日以來長江電力尚未繳納的水資源費予以補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的10%上繳中央國庫,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慶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慶市之間進行分配,并分別上繳兩省市國庫。
通知明確,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由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負責按月征收。繳入中央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使用;繳入湖北省和重慶市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分別由兩省市統(tǒng)籌安排,重點用于三峽庫區(qū)及三峽大壩下游水資源節(jié)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相關地區(qū)水資源的合理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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